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1388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金邕沣禾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负责人:杨祝云。
被告:广西南宁金邕沣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祝云。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金邕沣禾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广西南宁金邕沣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