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711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71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洋,男,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刘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和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云南白药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洋赔偿云南白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6,000元。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股份公司)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云南白药公司是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涉案商标曾获第二届“中国商标金奖”,品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云南白药公司发现刘洋在“拼多多APP”平台经营的“品质生活用品|”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云南白药”牙膏。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刘洋侵犯其商标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云南白药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2019)沪长证经字第4726和4852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鉴定报告、中华老字号证明、《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及订单信息、销售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201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牙膏;

洗面奶;

抑菌洗手剂;

去污剂;

研磨剂;

饮料用香料(香精油);

口气清新喷洒剂;

香”等,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止。

云南白药股份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与云南白药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期限溯及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云南白药股份公司另于2017年1月1日出具授权书,云南白药公司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并就涉案商标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可以单独或共同,针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等,并在诉讼过程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中华老字号”栏目(http://zhlzh.mofcom.gov.cn)记载,云南白药股份公司是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云南白药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公众喜爱的中华老字号品牌。

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中国商标金奖”风采录栏目刊载报道,2015年11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中国商标金奖颁奖大会上,云南白药股份公司获商标运用奖。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9年11月28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2月1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手机应用程序订单页面进行截屏操作,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的代理人该店铺内购买了“正品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100g去牙渍口臭减轻牙龈出血消炎牙疼”(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项下“两只100g留兰香型送牙刷两支”,支付价款34.9元。

2019年12月6日,在前述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对公证处已签收的相应快递包裹拆封拍照后再次封装。

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4726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装“云南白药”牙膏两支,包装盒的反面及一侧、牙膏膏管的反面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包装盒正面及一侧、牙膏膏管的正面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Toothpaste”上下排列的标识,其余一侧使用了“云南白药”文字,上述标识中的汉字与涉案商标相应部分相同。

经当庭勘验,公证购买牙膏包装盒外层纸张撕开后,夹层水印与正品不符,膏管上的蓝色涂层可用小刀刮去,云南白药公司另表示牙膏包装盒上所印生产批号、流水码经查询无相应生产记录,结合以上几点,该牙膏并非正品。

三、其他相关情况云南白药公司为本案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

同时,云南白药公司保全公证支出费用1,000元。

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刘洋入驻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19年12月22日被禁售。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销售明细表,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为1764件,销售金额43,226.27元。

本院认为,首先,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结合云南白药公司公证购买牙膏的包装特征等,在刘洋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云南白药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云南白药公司依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及膏管等多处使用“云南白药YUNNANBAIYAO”“云南白药YunnanBaiyaoToothpaste”标识,该些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刘洋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云南白药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云南白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刘洋的违法所得,本案亦未能查明涉案侵权商品的成本,故云南白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刘洋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难以确定。

然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正品牙膏价格、涉案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确系其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金额由本院酌定。

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孟 纯书 记 员 魏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