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6686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1/2)。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方,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2792T。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