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29号原告:李银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景文,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华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银海与被告上海亿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银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海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银海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