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4732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阿其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许志其,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阿其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