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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503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503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四。

法定代表人:黄冬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虎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被告意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意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热水器产品;

2.判令被告意虎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8年2月,原告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欧派公司的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020年1月6日,原告欧派公司在被告意虎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多台热水器产品,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注制造商为被告意虎公司。

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欧派公司)是被告意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被告意虎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意虎公司曾在热水器上使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粤20民终2704号判决,判令被告意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欧派公司8万元。

被告意虎公司在上述案件判决作出后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应当判令其作出惩罚性的高额赔偿。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意虎公司辩称,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20民终2704号判决书之前就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被告意虎公司已经准备进行销毁,并不是判决后生产的产品,原告欧派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判决之后生产、销售的,故被告意虎公司不构成重复侵权;

2.被告意虎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注销了青岛欧派公司,被告意虎公司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3.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仅仅在橱柜产品及家装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家用电器知名度较小,故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不应当作为知名商标及企业名称进行保护。

同时,即使被告意虎公司构成侵权,但被告意虎公司经营规模小,侵权产品数量少,持续的时间不长,也不应被判决高额的赔偿金额,不正当竞争适用的是损害填平原则,原告欧派公司主张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

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市廉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贮存架、餐具架、碗碟柜、柜台等,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2008年2月,上述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欧派”商标在第20类餐具柜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公司注册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延续认定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等商品上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意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燃气炉具、电磁炉、电热水器等。

青岛欧派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电器配件、五金制品、电器开关。

2020年10月27日,青岛欧派公司通过了股东决议,决议青岛欧派公司将处于不活动状态,并申请了公司撤销。

2020年1月6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李龙辉、陈嘉的申请,分别对“TSA-VIDEO-202××××××××212.mp4”“TSA-IMG-202××××××××204.mp4”及“TSA-VIDEO-202××××××××921.mp4”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签发了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前述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打开上述文件显示,在意虎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内存放有多台燃气热水器产品,产品外包箱上标识有“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制造商: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之四”等企业信息,且产品外包装箱上书写“谢亚”等人名字样。

同时,在意虎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内还存放有其他品牌的产品,产品的外包装上亦手写有“张丽”“谢亚”“徐新祥”等人名字样。

意虎公司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没有异议,但辩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在2018年即已经生产,包装上的人名是收货人,是在产品包装完成后就写在上面的,欧派公司调查取证时其准备销毁,且目前已经交付给垃圾回收商予以销毁。

欧派公司、意虎公司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意虎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公司主张意虎公司赔偿其损失2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仅包括律师费25000元。

另查明,欧派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意虎公司、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李蜜蜜为被告提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并提出诉讼请求:1.意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热水器产品;

2.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网页宣传中使用“欧派”字号,并停止销售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热水器产品;

3.意虎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4.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李蜜蜜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2019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8)粤2072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判决:1.意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2.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网店上使用“欧派”“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文字,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产品;

3.意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深圳帕尼尼互联网有限公司、李蜜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意虎公司不服(2018)粤2072民初11652号民事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20民终27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虎公司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意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赔偿金额问题。

焦点一,意虎公司对涉案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是其生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意虎公司辩称涉案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是在(2019)粤20民终2704号民事判决之前就已经生产且目前已经销毁,故其不构成重复侵权。

但根据欧派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内所记载的内容,直至2020年1月6日意虎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仍存放有大量的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在意虎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日期及已经销毁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是意虎公司在判决后生产销售,构成重复侵权。

欧派公司主张意虎公司在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的“欧派”品牌及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意虎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燃气炉具等,与欧派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意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主观上攀附“欧派”知名企业字号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意虎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意虎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焦点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意虎公司的规模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并着重考虑意虎公司于2018年9月因在被控侵权热水器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被欧派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停止侵权,2020年1月6日,欧派公司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意虎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热水器产品。

通过意虎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意虎公司长期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热水器产品,且重复侵权,主观上恶意明显。

本院酌定意虎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二、被告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7元,被告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68元,并直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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