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5668号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汝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甜叔叔甜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杨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赵记传承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甜叔叔甜品店(以下简称南头甜叔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须以(2019)粤0604民初991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被告南头甜叔叔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赵记传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南头甜叔叔店立即停止侵犯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第244786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标有“赵记传承”字样的点餐单、店面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餐具、收据;
二、判令南头甜叔叔店立即停止使用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南头甜叔叔店赔偿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包括维权费用)20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江门赵记传承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增加立即撤销标有“赵记传承”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内容。
事实和理由: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系全国知名餐饮服务公司,从2016年开始经营赵记传承特色牛奶甜点店,在全国范围内已有277家分店,其“赵记传承”商标于2018年6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4478694号,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核定商品为第30类甜食:龟苓膏、冰糖燕窝、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糖果、面包、糕点、面条、盒饭、米粉(条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
然而,江门赵记传承公司发现南头甜叔叔店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内点餐单、店面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餐具、收据印有“赵记传承”字样,且在店内餐桌上贴放的两个二维码,经扫描立刻显示“赵记传承”字样,有侵犯江门赵记传承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赵记传承”四字明显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使消费者误认南头甜叔叔店是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加盟商。
南头甜叔叔店擅自使用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给权利人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而影响,南头甜叔叔店故意误导、混淆广大消费者、做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商誉受损。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南头甜叔叔店辩称,一、南头甜叔叔店加盟了广州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赵记传承),合法拥有“赵记传承”商标的使用权,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江门赵记传承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开支数额过高;
三、南头甜叔叔店与广州赵记传承于2019年7月份签订协议后,于2019年10月份才开始经营,经营场所位置不佳及南头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普遍偏低,经营成本高,没有盈利甚至亏本,2020年过年期间发生疫情,也不允许经营,南头甜叔叔店也是受害者,恳请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况依法驳回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门赵记传承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汝喜,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等。
第24478694号“赵记传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甜食;
龟芩膏、冰糖燕窝等,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上述商标的权利人为江门赵记传承公司。
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用品牌手册、公众号等对“赵记传承”品牌进行推广,且其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分店。
2019年10月8日,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与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中山市×××××××××名为“赵记传承”的店铺(店铺内摆放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南头甜叔叔店),张春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消费,在商铺工作人员处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购物款后,获得了“赵记传承结账单”1张,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店铺内部及周围环境、支付凭证进行拍摄,获得照片27张。
南头甜叔叔店确认上述店铺由其经营。
2019年9月26日,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根据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申请,用该会经清洁性检查的专用手机,进行微信搜索,打开“赵记传承南头店”公众号,浏览文章内容,相关内容下载或截图保存并形成了原始证据包,并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
上述微信公众号所链接地址与南头甜叔叔店注册地址相同。
2019年10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4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赵记传承停止侵犯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第24478694号“赵记传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已包含江门赵记传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0年6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9)粤0604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述判项部分,并判决广州赵记传承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林某(乙方)于2019年7月29日与广州赵记传承(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由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使用企业品牌标识“赵记传承”,使用甲方独有的技术及管理模式,从事餐饮经营项目,期限三年。
乙方签约之日,需支付给甲方专用技术学习费用73000元。
乙方除在签约时需向甲方缴纳专有技术学习费用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品牌合作保证金10000元,双方合作满三年后无息退还。
为规范乙方使用甲方企业标识的行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管理费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7月29日前。
戴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根据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店面招牌(赵记传承),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
南头甜叔叔店成立于2019年9月11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超华,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侵权行为给江门赵记传承公司造成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称其诉讼请求中公证费为1600元、律师费为20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江门赵记传承公司为第24478694号“赵记传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取证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该公证书显示涉案标识有“赵记传承”商标的食品由南头甜叔叔店销售,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关于南头甜叔叔店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问题。
南头甜叔叔店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赵记传承”商标,侵犯了江门赵记传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南头甜叔叔店是与广州赵记传承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才使用了“赵记传承”的商标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已尽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且无侵权的故意,但考虑江门赵记传承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应合理确定,本院综合酌情确定南头甜叔叔店赔偿江门赵记传承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2000元。
南头甜叔叔店基于广州赵记传承的授权才使用“赵记传承”注册商标,其在企业名称中并未使用“赵记传承”商标,在进行宣传时并未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江门赵记传承公司主张南头甜叔叔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甜叔叔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24478694号“赵记传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甜叔叔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甜叔叔甜品店负担1000元,并直接向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