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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067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067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95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H。

法定代表人:喻祥。

被告: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北坊路二巷2号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A。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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