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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国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国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郑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7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林,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上述费用共计78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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