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7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林,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上述费用共计78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