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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艳萍;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1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萍,女,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振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艳萍、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姜琳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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