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1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萍,女,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振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艳萍、深圳市长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姜琳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