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290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兴和讯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2号平吉上苑二期D座复式1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4345508B。
经营者:李广印,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兴和讯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