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知民初19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景乐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县城崇文西街景乐家电。
经营者:霍景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景乐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