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知民初262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田立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