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549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五州会进口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环一路220号东华明珠园1栋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Q0C300。
经营者:钱雪花。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五州会进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