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70号原告:重庆典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00号1幢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7867393P。
法定代表人:李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安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12楼C1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43857A。
法定代表人:刘儒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典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力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典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原告重庆典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