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6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永汇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华艺商业街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76A5Y。
经营者:张会杰。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永汇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6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6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