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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669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66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延安路南段**万达广场**。

经营者张砚。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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