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46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尉氏县惜雅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大槐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3L661737406。
投资人:王保卫。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氏县惜雅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氏县惜雅食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