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0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香港街亭区香港街64号东邻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6600043962。
经营者:连吉海,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山亭新城新悦洗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