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
被执行人:丁奎河,男,1972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丁奎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奎河已履行(2018)辽02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奎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