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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赵宏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赵宏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赵宏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7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莲,女,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赵宏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系英国企业,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与被告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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