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经济开发区舍弗勒路**。
法定代表人:张艺林。
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苑三路**/div>法定代表人:许桂莲。
被执行人: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旺角烟厂街**兴发商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刘安广。
申请执行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民事判决: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舍弗勒”字样;
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为324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寄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20日、1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机动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0年8月3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10615301040011123银行账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实际冻结125.66元,因金额较小暂未划拨。
2020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苏D×××**车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该车辆并非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所有,故实际未予查封。
3.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支付宝收货地址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两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2日,本院委托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强制变更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91320281MA1MGDNX8H。
2020年11月5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反馈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名称已予变更。
7.2020年11月22日,本院委托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在其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20年12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刘俊燕、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刘安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0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本案执行费32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