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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弓长岭区隆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弓长岭区隆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弓长岭区隆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9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长岭区隆泰超市。

。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安平委振**团**楼 经营者:班耀武,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弓长岭区隆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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