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05号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槐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崔冬生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阎庄乡南阎庄村。
经营者:崔国庆。
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崔冬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定槐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