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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终724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终7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象角路段顺轩大楼B区**403(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唯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中山市欣潮服饰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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