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17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凌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东五巷**永和居**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LHR3U。
法定代表人:陈晓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凌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