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初299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县新合作惠客隆超市欢口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丰县欢口镇凤凰路西侧。
经营者:李秀珍。
被告:山东新潮家化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晨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营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妙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洁。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新合作惠客隆超市欢口加盟店、山东新潮家化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妙家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