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59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六安市健春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新河东路东苑小区公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R0KF9F。
法定代表人:阳吉兰。
被告:阳吉兰,女,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健春大药房有限公司、阳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荣元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