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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0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任环路大寺镇大任庄村任宝里26号楼9号底商。

经营者:徐珊珊。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支付X元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佳审 判 员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0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任环路大寺镇大任庄村任宝里26号楼9号底商。

经营者:徐珊珊。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册册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支付X元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苗 佳审 判 员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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