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王庄村丰源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汝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513-18。
法定代表人:朱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政,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祥磊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董杜庄镇镇政府北100米(路西)。
经营者:宋士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上诉人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莘县祥磊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福建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