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859号原告:辛永生,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乐,男,汉族,2001年2月10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辛永生儿子。
被告:石家庄群晟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8号0117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立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辛永生与被告石家庄群晟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辛永生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永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