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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17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知民终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王商城负一层D区8、10号。

经营者:武冬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上诉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以下简称美佳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箭牌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美佳门市经营者武冬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家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改判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赔偿箭牌家居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美佳门市免责的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美佳门市于2014年11月6日就开始批发零售洁具,这与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产品品类完全相同。

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早在2008年就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美佳门市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ARROW箭牌”品牌,其对“ARROW箭牌”也是完全熟知的,案涉的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为“RANR0W箭牌洁具”,是明显的打擦边球的行为。

箭牌家居正品,一般售价均在2000元左右,而涉案侵权产品售价为500元,从不合理的低售价上也可以看出,美佳门市也是知道“RANR0W箭牌洁具”并不是“ARROW箭牌”正品。

而且,美佳门市长期以来以侵权为业,涉案的侵权产品品类众多,除了店面摆放侵权产品外,还有存在侵权产品的仓库,情节恶劣。

美佳门市在主观上应该知道“RANR0W箭牌洁具”并非真正的“ARROW箭牌”商标产品,清楚涉案产品是恶意摹仿,足见美佳门市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不符合“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其次,美佳门市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己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美佳门市的“商标证、授权书、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均是箭牌家居起诉以后单方制作,不能反映是否存在客观交易情况,其内容与产品来源也无任何关系。

美佳门市虽提供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但是并没有提供双方交易往来凭证,不能起到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证明目的。

而且,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无法查证。

一审法院仅凭真实性无法查证且起诉阶段人为制作的“商标证、授权书、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就认定美佳门市具有法定免责条件,明显存在错误。

2、美佳门市在店面门头招牌、店内装饰、销售单据及名片上突出使用“RANROW箭牌洁具”已经构成对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佳门市在其店面门头招牌单独且特别突出使用“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标识,并对外宣传而未使用其工商注册名称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其实质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产品与箭牌家居存在特定法律关系。

美佳门市在店面门头招牌突出使用“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标识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也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法改判,支持箭牌家居诉讼请求。

美佳门市答辩称:厂家名称为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RANR0W是厂家注册的品牌,委托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生产。

商品从河南郑州周转过来,美佳门市只有授权委托书。

箭牌家居应该去起诉厂家,美佳门市只是经销商。

箭牌家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立即拆除并销毁含“RANROW”“箭牌洁具”标识的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停止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箭牌家居“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的产品,停止侵犯箭牌家居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赔偿箭牌家居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合计20万元;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美佳门市及其经营者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箭牌家居系国内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第14631010号“RANROW”商标由张培斌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小便池(卫生设施)、水管龙头、洗澡盆、坐便器等商品上。

2017年4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RANROW”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后张培斌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RANROW”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并注册,注册号为第22561195号,国际分类第11类,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是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授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生产,张培斌系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经营者,美佳门市经营者武冬河系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客户。

美佳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招牌、门头使用“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实物,外包装及产品自身均突出使用了“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美佳门市现已不再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1、美佳门市是否侵犯了箭牌家居的商标专用权;

2、美佳门市如果构成侵权,给箭牌家居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赔偿。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国际分类第11类第14631010号“RANROW”商标由张培斌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于2017年4月1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张培斌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RANROW”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注册,注册号为第22561195号,国际分类第11类,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2019年10月23号,“RANROW”商标又被国家工商局宣告无效。

根据美佳门市提交的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是由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供货。

美佳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店面、门头均是按照供货商的厂家指定装修,并未使用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标识。

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已经证明其生产商,所销售商品的供货商也提供了证明予以认可。

但“ARROW”商标标识由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佳门市销售标识为“RANROW”洁具产品、且被国家工商局宣告无效,还应该认定美佳门市侵犯了箭牌家居“ARROW”的商标权。

双方当事人第二个争议焦点,美佳门市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美佳门市对其销售的“RANROW”产品,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了其销售的产品的来源和渠道,并说明了产品的具体提供者和生产者。

综上所述,在“RANROW”商标被宣告无效、“ARROW”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应该认定美佳门市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

鉴于“RANROW”曾被注册过商标,美佳门市装潢装饰受供货商指使、侵权产品等均已经处理,停止了侵权行为;

美佳门市也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和进货渠道,箭牌家居关于赔偿请求,无法再给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停止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商标专用权;

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美佳门市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箭牌家居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在河北省邯郸市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门市,陈斌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座便器一个并取得购物收据一张。

中国建设银行回单显示转款金额为500元,发货清单上载有“箭牌洁具赵王负一层D区-10”字样,取得的武冬河名片上印有“箭牌洁具”文字。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美佳门市是否有侵犯箭牌家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美佳门市所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三、如果构成侵权,美佳门市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美佳门市出售标有“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品,在发货清单记载“箭牌洁具”、在经营者名片上印制“箭牌洁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张培斌于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的第10735083号“RANROWsanitaryware”商标,2016年1月7日的第14631010号“RANROW”商标,2018年2月14日的“RANROW”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RANROW”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美佳门市使用的“RANROW”标识,与箭牌家居的“ARROW”、“ARROW箭牌”注册商标相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产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美佳门市所售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美佳门市经营的店铺与箭牌家居存在特定的联系,或是经过箭牌家居授权,构成与箭牌家居的“ARROW”“ARROW箭牌”相似。

美佳门市在店招、发货清单、名片上使用的“箭牌”字样,与箭牌家居“箭牌”商标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美佳门市已构成对箭牌家居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ARROW”商标200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箭牌”商标201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ARROW箭牌”商标201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均已使用多年,“ARROW”商标在2008年3月5日还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美佳门市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其出售的座便器价格仅为500元,与箭牌家居正品差别较大。

作为多年从事卫生洁具的经营者,美佳门市应当知道所售商品并非来源于箭牌家居授权。

在本院庭审中,美佳门市也承认,箭牌卫浴与箭牌洁具是两个厂家,如果要箭牌卫浴就应去商场里卖,这表明其对所售商品不是来源于箭牌家居属于明知。

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虽然美佳门市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证明、进货清单等证据,但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对美佳门市二审出示的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考虑到美佳门市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侵权时间较长,同时考虑到卫浴行业的利润情况、箭牌家居商标的知名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店铺经营规模及经营地址、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种因素,结合箭牌家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美佳门市赔偿箭牌家居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宜。

综上,箭牌家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商标专用权”;

二、撤销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均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1300元,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各承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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