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益巧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永盛街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益巧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申请诉讼请求中的2,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3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