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438号原告:北京暖石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6号楼一层汇天宾馆018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暖石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暖石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暖石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