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14号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高铁新城鹏渤书香别苑小区S1号商业楼。
经营者:韩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涿州康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