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98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区。
被告:陈玲,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鞠远秀,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女,系鞠远秀女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王静、陈玲、鞠远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