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50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路。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颖,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一正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英。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一正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