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伟恒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文卫街**iv>经营者:徐玉芬。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馆陶县伟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