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淮滨县北城朋涛超市。
住。
住所地:淮滨县北城龙泉路南段/div>经营者:向朋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滨县北城朋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