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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曼宁创新电子厂、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3207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曼宁创新电子厂、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曼宁创新电子厂;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320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民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曼宁创新电子厂,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丰工业区**101v>经营者: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曼宁创新电子厂、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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