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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刑更1371号
案件名称张宏伟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宏伟

案由

案由诈骗;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刑更1371号罪犯张宏伟,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鞍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伟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张宏伟等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鞍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7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6月份,罪犯张宏伟获执行机关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宏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2年1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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