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634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元元,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孟寺邮电支局西邻方圆五金城经营者,住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元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