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9025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E。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李娟,均为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圣龙,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圣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