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华西路与百润路交接处天润城12街区集中商业(禹天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