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治洪,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治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陶治洪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偿234.3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0年6月24日、8月5日,9月7日,9月23日,分别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除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84.39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14日,本院至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陶治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0年7月20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陶治洪,其未能到法院接受询问。
5、2020年7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镇江左嘛右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所经营的润州区下河捞鱼雨中花餐饮店的经营地址镇江市润州区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单位均已从该址搬离,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治洪下落且无上述单位新址线索,至此,被执行人陶治洪已下落不明。
6、2020年8月3日,四川省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陶治洪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
7、2020年8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陶治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陶治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0年12月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上述划拨的284.39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5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陶治洪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