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71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冯思思,均为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聪海,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聪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