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82号原告:黄思敏,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协顺美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厚洋工业区。
经营者:黄旭东,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思敏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协顺美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思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