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罗森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春江**庭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普惠北路春江花园春江**庭小区19号01室。
负责人: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iv>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成功大厦10-F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江苏罗森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春江**庭店、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