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07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UKHN6F。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梦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