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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刑初32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鼎元,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者,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武良,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清市。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广亮,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郝刚,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斌强,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连华,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清瑞,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金明,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马武良向被告人庞广亮提议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的唇膏,并由庞光亮负责寻找货源。

后庞广亮与被告人陈鼎元商定,由陈鼎元负责出资注册抖音网店并购入该唇膏,庞广亮负责联系马武良抖音直播销售。

被告人曹斌强受被告人陈鼎元的指使注册了抖音网店并负责收取该唇膏的销售款。

被告人刘清瑞帮助该唇膏在网店上架销售,并向在抖音负责直播销售的马武良发送产品销售链接。

各被告人以此共同向南京市建邺区等地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的唇膏7447支,共计得款人民币37万余元。

2020年9月7日、9月18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陈鼎元、曹斌强及庞广亮抓获归案;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武良、刘清瑞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陈鼎元、曹斌强假冒迪奥唇膏6支。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鼎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马武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庞广亮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清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对上述指控,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迪奥注册商标的唇膏照片等物证;

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沈某、王某、周某、乔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销售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曹斌强、刘清瑞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曹斌强、刘清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鼎元、庞广亮、曹斌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武良、刘清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对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五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及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对五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鼎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马武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庞广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曹斌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刘清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鼎元、马武良、庞广亮、刘清瑞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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